张某某作为工程项目承包方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摘要】
受承包人雇佣和安排,在承包人组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部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虽不直接由发包建筑公司聘用,但属于发包建筑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中由承包人雇佣并安排从事工程项目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条件。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获得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总第
32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