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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的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17-07-12    作者:丁嫣律师
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三)被收养不满14周岁的。
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二)无子女,有抚养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三)被收养不满14周岁。(四)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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