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的法律知识
提起收养,大家并不陌生,一些没有子女的家庭,会通过收养的方式收养一名子女;有些家庭,为了给一些孤儿一个温暖的家庭,也会收养子女。无论处于什么目的收养子女,国家对收养的条件以及手续等都做了明文规定。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需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如果收养人是无配偶的男性,那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于亲戚之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在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法律为了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还规定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如果是弃婴、孤儿、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另外,对于收养手续而已,应满足以下条件:
1、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是自愿的,如果被收养人已满十周岁的还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愿。
2、关于收养的程序包括收养关系的登记以及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同时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在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关于收养协议则属当事人的自愿范畴,即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签署。如果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