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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因另一方“出轨”要求赔偿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发布日期:2017-07-11    作者:丁嫣律师
  法院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不过,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一夜情”、包二奶、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受害一方不能得到精神损害的补偿,但是通过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补偿。
律师观点:
    一、出轨的法律认定
老百姓常说的“出轨”,用法律术语来表达,就是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表现形式多为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法律对于这些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在责任的认定上是区别对待的。最高院所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将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故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情人关系”、“艳遇”、“一夜情”嫖娼卖淫等都不应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畴。
二、对于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中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认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应该达到一定的优势程度。一般来说,受害方可以举证过错方具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照片
首先是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
其次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功擅自闯入饭店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等。
(二)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视听资料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证明手段。由于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因此,它能较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有视听资料就可以直接把案件中某一事实,或者全部情况弄清楚,从而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它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但视听资料也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等。
(三)证人证言
即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文字陈述。而“第三者”案件中证明他人有通奸、姘居行为的证人证言一般为文字陈述,邻居证言作为通奸、姘居行为证据是典型的间接证据,必须有大量证言并配合其他种类的证据才能采信。
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赔偿主体
《婚姻法解释一》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在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就必须明确其侵犯了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何种权利。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的建立以感情为基础,它的解除同样以感情破裂为条件。正因为如此,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保护力度,但只规定了夫妻间存在忠诚义务,并未建立配偶权制度。因此,一旦发生婚外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能认定婚姻中的过错方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由于没有侵犯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只能受到道德伦理的规范,而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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