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 梁波//遇上医疗纠纷?正确复印、封存病历是关键!!推进依法维权 共筑和谐医患关系。
一天中午我正在休息,手机铃声突然响起。我拿起手机接通电话,电话那边传来一个急促的声音。
“请问,是律师吗?”
“你好,我是律师,请问有什么需要帮助的?”
“我母亲刚在医院去世了。我认为医院有责任,我想复印病历,但医院不配合,只肯复印部分病历给我,我不知道医院这样做对不对?”
通过电话沟通,我基本了解了这个求助者小李的情况。
他的母亲因为肺癌,在一个星期之前到医院手术治疗,手术以后恢复的挺好的,医生也表示再过两天就可以出院了。但是就在通话前,老母亲起床活动的时候,突然发生晕厥,医生赶到病房抢救了好几个小时,老母亲还是去世了。
小李实在想不通,医生明明告知母亲都快出院了,突然发出这样的悲剧,全家人都无法接受。而且让小李感到气愤的是,医院不同意复印母亲的全部病历,他们觉得这其中肯定有猫腻,院方兴许是想篡改病历,掩盖责任。
那么,今天的问题来了:
如果医院只同意复印病人的部分病历,那么作为家属应该怎么办呢?如何才能知道医院有没有私下篡改病历的行为呢?
其实,关于病历的复印,我们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病患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仅限于客观病历,主观病历是不能复印的。
那么,哪些病历属于主观病历,哪些属于客观病历呢?
所谓主观病历,一般是指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等病历资料,除此之外的病历资料都属于客观病历,你都可以要求复印。
那么,如果出现小李这样怀疑医院有篡改病历的行为,这时又该怎么办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病患有权力要求医院对病历进行共同确认,然后将病历的复印件进行封存。
进入诉讼程序后,你和医院在法院的监督下,共同启封封存的病历。如果医院提供的病历原件与封存的病历不一致,那么就可以认定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
相信通过这段解释,大家应该已经清楚,在生活中一旦遭遇医疗纠纷,该如何在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
让我们再回顾下
今天所涉及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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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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