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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犯盗窃罪未成年适宜宣告缓刑
发布日期:2017-07-08    作者:年遇春律师
我是年遇春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在此仅就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江某某参与盗窃数额刚达到犯罪标准的范畴,情节轻
……
二、被告人江某某未成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江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对是非观念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法律上称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应当对被告人江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江某某无前科,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江某某无犯罪记录,此次盗窃犯罪是初犯、偶犯,比累犯或有前科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轻。
四、被告人江某某认罪态度好,愿意痛改前非,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
五、被告人江某某不劳而获思想致其误入歧途
江某某想花钱却不是通过劳动等合法手段获得,而是通过盗窃国家财物不劳而获,以至触犯刑律走上犯罪的道路,教训是沉痛的。
综合分析,被告人江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宣告缓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年遇春律师于200545日在深圳市某区法院开庭时部分辩护词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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