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7-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库。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所需材料
1.A06128《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A06128-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内人员)》
3.A06128-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外籍人员)》
重要提示:
1.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还应提供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的还应提供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3.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的还应提供A0647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4.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的还应提供A07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5.根据有关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材料。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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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