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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证明
发布日期:2017-07-07    作者:110网律师
证据合法性证明
证据合法性证明,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时,检察机关对其所做的合法性证明。本书重点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侦查人员非法取得为例,谈公诉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1.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2.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
3.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4.庭前会议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5.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以下依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成为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依据:(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办案人员;(3)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4)听取辩护律师意见;(5)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6)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7)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8)其他调查核实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决定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6.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7.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需要说明的是,对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是依据法律,运用逻辑规律对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一个渐进的过程。对于证据的认识本身,也经历了一个从侦查证据→指控证据→定案证据的认识过程。应当说,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可采信并作为定案根据的必备要件,缺一不可。而在侦查、批捕、起诉阶段的证据,因为本质上属于证据材料,在法庭采纳之前都还有一个完善、补充的过程,有的证据并不完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但是,为了提高证据可采性和司法效率,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和司法文件的标准进行证据收集、固定、补充与完善,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减少诉讼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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