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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打印的还款证明未必就是合法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6-12-26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基本案情
    XXXX与鹿XXXX原为夫妻关系。2012年12月31日,庞XXXX与鹿XXXX达成协议,并在民权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鹿XXXX赔偿庞XXXX50万元,公证当天付清10万元,2013年12月20日前付6万元,以后分批付清。鹿XXXX若到期不支付,须承担支付款项15%的违约金。双方签订该协议后,到法院就离婚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虽然两人已顺利离婚,但事情却并未因此结束。庞XXXX称:根据协议约定,2013年12月20日前鹿XXXX应当支付其6万元,但鹿XXXX至今未支付该款项,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鹿XXXX给付赔偿款6万元及违约金9000元。
    对此,鹿XXXX辩称,钱已全部给庞XXXX,并提供了庞XXXX签字按手印的证明一份(证明条内容为打印),证明其已于2014年4月27日将赔偿款全部给了庞XXXX
    于是,原告庞XXXX提出对该证明进行鉴定,被告却以找不到原件为由不同意鉴定,亦不同意进行测谎。
    另查明:2014年4月27日,被告为儿子办理了转户口手续,让其女儿找原告签了一式三份的证明材料。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鹿XXXX给付原告赔偿款6万元及违约金9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对于被告提出的庞XXXX签字按手印的证明,原告表示自己并未出具该证明,被告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法院的判决结果
    商丘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的综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并且,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证据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该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明虽由原告的签字和手印,但证明内容却为打印,并非原告书写。原告是有书写能力的教师,被告不能合理解释证明内容为何由被告打印而非手写。另外,原告曾因儿子转户口的事签过3份证明,被告不能提供原告签名的该3份证明原件,因此,不能排除原告提出的合理质疑。后原告提出对该证明进行鉴定,被告以原件找不到为由不同意鉴定,亦不同意进行测谎。针对上述分析存在的疑点,被告均不能提出合理解释,故其提交的证明条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依照该协议应于2013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6万元,被告不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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