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 如何确定付款期限
发布日期:2017-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合同约定不明,二手房买卖中经常会产生一些纠纷,当合同未明确约定买方付款期限时,买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二手房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卖家请求维权
张岩与刘维系夫妻,育有一女张怀,被告系张怀之子。张岩与被告就买卖鹤楼小区2号房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若逾期支付房款的,张岩有权解除合同。直至张岩去世,被告仍未支付房款,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张岩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2、被告腾退涉案房屋;3、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变更程序。
被告辩称:张岩、刘维、张怀三位老人达成一致,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供被告结婚时使用。但是为了减少缴纳的税费,双方协商采取买卖的方式。故,合同双方实际是赠与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中未对交房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并且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价款亦是与市价相差悬殊,种种迹象都能够证明该合同的订立完全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故二原告以违约为由主张解除该购房合同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张岩签订的购房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各项费用承担、交付时间、逾期交房责任、逾期付款责任、权属转移登记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等附件也均为空白格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刘维和原告张怀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约定付款期限,应在合理时间内付款
本案中,张岩虽与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及附件,但因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市价,合同条款亦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房期限、过户事宜、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买卖双方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综前所述,该合同内容完全不符合常理,法院有理由认定张岩在签订该合同时不存在获得购房款的目的。
况且被告提出,张岩或二原告在可以主张房款的期限内,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均为向被告主张过房款,对此二原告不认可但是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故法院有理由认定张岩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二人实为赠与关系。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综前所述,二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所谓“意思自治”指的是,法律不干涉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标的及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一般应当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但是没有约定的,合同并不是当然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采用合理的处置方式,如: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款,这里的合理时间并没有绝对的限制,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没有约定过户时间的,如果对方已经付款,就推定付款后,就应立即采取过户行为。
如果对方还没有付款,卖方可以对方没有付款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即使没有付款,就办了过户手续,也不见得就一定会有损失,只是增加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