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咋认定?
一对夫妻的感情出现了危机,继而诉讼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其中一方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吴某一审诉讼请求或发还重审。
其上诉事实与理由之一是:一审法院认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是错误的。
那么,在离婚案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件:夫妻婚后常吵架被判离婚
男方吴某、女方李某于200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3月13日生长女吴某甲,2007年1月20日生次女吴某乙。
2012年4月26日,吴某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10月17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是判决后,原、被告无任何和好之意和行为,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此后,吴某再次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基础较差。且原、被告自2012年上半年开始分居,在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次女吴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长女吴某甲由被告自行抚养……
争议:女方否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李某不服原审判决,随后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还重审。其上诉事实与理由包括: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经相互详细了解并建立深厚的感情,才登记结婚的。婚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了两个可爱的女儿,长女吴某甲,次女吴某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家四人一同生活多年很幸福。只是最近一年多的时间,因被上诉人在外与另一女人发生重婚关系,才导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离婚的。根据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基础较差”完全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在家履行夫妻义务,照顾两个女儿日常生活,照料家庭生活。只是,被上诉人单方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根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吴某则答辩称:经人介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相识后,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便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更不能容忍的是上诉人思想狭隘,经常怀疑被上诉人出轨。两人也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形同陌路。
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为了双方都能够摆脱痛苦的婚姻,被上诉人只能选择离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已经没有了感情,无和好可能,无法在一起继续共同生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是完全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点评: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不见好转,即视为感情已破裂
2012年4月被上诉人吴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上诉人李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履行正常夫妻义务,亦未见感情好转之迹象。被上诉人吴某再次起诉要求与上诉人李某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判决离婚是正确的,况且二审调解中被上诉人离婚态度坚决。
2014年2月1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审判结果,是对“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的答复,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于1989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列举了以下14种情形,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综上,只要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尤其是第二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当然有的情形还有具体的掌握标准或尺度,比如实施家庭暴力,并非只要存在肢体冲突就认定家庭暴力,而是必须达到一定程度,肢体冲突必须具有连续性、严重性,不仅需要具有证据证实为对方所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且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提供报警记录或向妇联投诉记录,必要时还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构成一定伤情,方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