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离婚案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成审理难题
发布日期:2012-05-20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法律文件确立的认定感情标准,在理论上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较难操作。  关注理由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有统计显示,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原告第二次诉讼的比例极高,而其中不乏第三次、第四次起诉者。
  由此引发了观点的碰撞。有人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可能造成夫妻双方新的矛盾。有人则认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不是盲目的,这种限制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有利于子女抚育和健康成长。孰是孰非很难定论,而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摆脱“不准离婚”背后的尴尬。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范传贵
  本报通讯员李晓理
  清晨,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蓝钢是第一个到来的当事人。
  他手持的诉状和4年前的几乎一模一样——这已经是他第4次向法院递交起诉与妻子离婚的诉状。前3次收到的判决均为“不准离婚”。
  蓝钢是郑州某大学的青年讲师,而他在诉状上给自己的定义是一名“离不了婚的弱者”。
  “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要通过法律手段找到相应证据来证明这一情感状态,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尴尬。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研究室获悉,自2011年1月至今年5月,该院受理离婚案件645件,判决“不准离婚”296件。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原告第二次诉讼的比例极高,达85%。而其中不乏第三次、第四次起诉者。
  如何认定“感情没有破裂”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以发现,法律虽对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该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中可以推断出其包含的实质性内容,即如果感情尚未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郭洪涛告诉记者,这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重要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正是如此操作的。
  “我早就不爱他了,你怎么知道我们感情没有破裂?”这是有着多年民事审判经验的郭洪涛常常被问到的问题。
  他曾经审理过一对六十多岁的老人离婚案,老太太说离婚是因为四十年前父母包办,婚姻基础差,几十年来两人毫无感情可言,一起生活就是住地狱,任凭儿女和亲戚朋友怎么劝,老太太坚持要离婚,“敢判‘不准离婚’就玩命”。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法学界给出了一条判断标准线:要求法官对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认定。
  “这些被法律文件确立的认定感情标准,在理论上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很难操作。”二七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陈书冉就此进行过调研,“首先,当事人几乎都很少能拿出确实和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其次,感情是个瞬息都会改变的东西,如何用逻辑推理验知这样的过程,是一个难题。”
  陈书冉认为,感情作为人体机能的心理活动,感觉占了主要部分,法官直观见到的是一方坚持离婚,但常常又不能作为判断感情好坏的依据。而且,感情是个很个体的东西,很难用一般的标准去判断。“法官用自己的心理机制判定当事人的感情得失多寡,准确度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14种情形。但在陈书冉看来,这还无法涵盖夫妻间的所有感情内容,法官对“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不同的法官对相同的离婚案件有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
  “世界上采用破裂主义原则的国家大都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而我国把破裂实体规定为感情。”陈书冉认为,从离婚诉讼的本质讲,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不是感情关系,因为离婚的原因很多,除了感情方面之外,还有性生活、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现实中许多夫妻离婚并不是感情破裂的结果。
  “不准离婚”难以维系婚姻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2007年至2011年审结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其间共审结离婚案件2804件,判决“不准离婚”765件。而这些案件中有596件在第一次判决6个月后再行起诉,终于被判离婚,占之前被判“不准离婚”案件的78%。
  以2011年为例,在该院当年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中,当场明确表示将来要再行起诉的29件。事后统计,通过二次诉讼离婚的案件74件,另外还有一部分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通过协商到民政部门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二次起诉后判决或调解离婚率达到90%以上,判决“不准离婚”很难达到维持婚姻关系的效果。
  “据我的经验,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后来真正好好过的寥寥无几。”刚刚办完退休手续的老法官王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判决了离婚的,反而却有好几对复婚。
  “判决‘不准离婚’,无非就是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而对于离婚案件,其特殊性就在于举证比其他案件要困难。”王安说,“从现实角度想想,夫妻之间过日子天天收集着感情破裂的证据,还能过好吗?”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诉讼率高这一现状,郑州律师陈光涛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审查过严,导致一部分第一次诉讼可以判决离婚的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得已在6个月后再行起诉;另外就是原告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举证难,导致第一次离婚诉讼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而被判决“不准离婚”。
  “社会也缺少对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进行帮教。”陈光涛指出,目前社会各方面缺少对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的帮助、教育,没有一个组织机构对这些危机婚姻进行挽救,导致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后和好率较低。
  “离婚难”限制了“婚姻自由”?
  “近一段时期,确实有当事人到检察院反映诉讼‘离婚难’。”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杨剑锋介绍,他们接到了一些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立案的离婚案例。
  对于这一现象,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指向“不准离婚”判决的不可操作性上。甚至认为“不准离婚”的判决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产生。当事人想离婚,却又被判决“不准离婚”,大多数人理性地等待一段时间后再行起诉,个别人则会采取极端的方式,制造法定的离婚事由,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居,或者制造家庭暴力,或者参与吸毒、赌博等等,反而更进一步造成了双方的痛苦,为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武文举则站在了另一种观点一方:“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不是盲目的,这种限制应当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朝着婚姻成功的方向努力,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有利于子女抚育和健康成长。”他指出,任何事物都没有绝对的自由,设置“不准离婚”的法律制度,是对离婚自由合情合理的限制,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址,维护社会正义,创建和谐社会。
  “无论如何,判决‘不准离婚’的制度在目前仍具有现实意义,不能一概否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张晶晶认为,从当事人的角度,可以把“不准离婚”当作一次挽救婚姻的司法帮助,相当于“试离婚”模式,从而作出“离”与“合”的最后抉择。
  二七区法院副院长王国松多年来主管民事审判工作,他建议要加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对离婚案件,法官要多做调解工作,对夫妻矛盾不大、有可能和好的案件,尽可能调解和好。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法官应适度放宽。对一些虽然没有婚姻法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的离婚案件,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全面衡量夫妻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或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案件,原、被告在诉讼前达成了离婚协议的案件,在调解不能和好的情况下,应考虑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法制日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