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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中洪某某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发布日期:2017-07-01    作者:年遇春律师
我是年遇春律师,因接受被告人洪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抢劫案一审的辩护人,出席法庭。我认为洪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值得合议庭在量刑时参考。
一、被告人洪某某所起作用是辅助性的,没有直接实施拦截、追打、抢走受害人金项链的具体行为,处于从属的地位,是从犯
在这个抢劫案中,被告人洪某某始终没有直接参与拦截、追打、抢走受害人金项链的具体行为。通过法庭调查对此看得很清楚。因此,洪某某的行为是处于从属的地位,符合从犯的特征,是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 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物价部门对赃物估价依据不足
物价部门未见实物依法鉴定,而是依据办案机关介绍的资料而对所谓的赃物进行估价,缺乏客观、科学性。
 
三、被告人洪某某遭到其他同案犯非法关押、殴打,未得分文赃款,处于劣势地位
洪某某在参与作案后,不仅没有得到分文赃款,而且还因为没有配合好抢劫作案而遭到了其他同案犯的非法关押、殴打,这些均足以说明他在本次共同犯罪中处于非常明显的劣势地位……
 
四、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坦白交代罪行,甚至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情节,为尽快完全破案提供了有益帮助
 ……
综上所述,被告人洪某某完全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请合议庭量刑时能够给予充分考虑。(年遇春律师于20051019日在深圳市某区法院对本案开庭时的部分辩护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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