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发布日期:2017-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2.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5.企业根据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财务报表的备案。所需材料
1.A06370《资产负债表》;
2.A06348《利润表》。
重要提示:
1.纳税人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还应提供A06349《现金流量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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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全文;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5.《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