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发布日期:2017-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一般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银行金融、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以及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2.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3.企业根据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财务报表的备案。所需材料
1.相应类型企业应提供对应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固定资产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
2.纳税人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应提供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3.企业总行(总公司)及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应提供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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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全文;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5.《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33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