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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发布日期:2017-06-29 作者:
刘哲律师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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