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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发布日期:2016-08-02    作者:刘哲律师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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