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马x驾驶属于其父亲被告马xx的车辆在张湾区青岛路东风东沟康发公司砖厂院内路段,因观察不周,将原告任x撞伤。原告受伤后遂在十堰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手第4掌骨骨折,左手软组织严重挫伤,住院30天.
该交通事故经十堰市公路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第201432140号>认定书,认定被告马超负全责。该车未购买保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
被告马xx是否应当赔偿责任?
被告马xx因为重大过失导致未对自己所有的车辆购买交强险,交强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交纳的保险。被告马xx的重大过失导致马x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未进行及时对原告进行赔偿。且本案中二被告是父子关系且生活在一起,双方共同对车辆进行管理和使用,故本案中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