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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妨害公务罪律师 G某涉嫌妨害公务罪 曾莉律师辩护获轻判6个月
发布日期:2017-06-26    作者:曾莉律师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G某某。
辩护人曾莉 成都妨害公务罪辩护律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5)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G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尚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G某某及其辩护人曾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被告人G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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