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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发布日期:2017-06-24    作者:110网律师
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有上述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上述所谓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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