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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7-06-23    作者:110网律师
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停运损失,是指交通事故中车辆遭受损害,如果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的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由于车辆的停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停运车辆停运损失必须是正式合法的正在营运(货运或客运)车辆,并且损失限定在修复期间。该批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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