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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受遗赠房产在转让前应当办理登记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孙新律师
《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也是一部民事基本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不动产登记包括房产登记,作了许多相应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由于从继承或受遗赠开始,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房产进行分割、申请登记需要一段时间,为了避免这段时间被继承房产成为无主房产,对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债务,或遗产的孳息,或房屋缺乏修缮造成对他人的伤害等问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能够承担权利和义务,所以法律规定了这类物权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未能登记,也不会影响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法律事实开始就享有该物权。
  然而,对于物权,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是绝对物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尚未将房产登记到其名下之前,要将房产转让应当先行办理登记。究其原因有下面几点: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尚未办理房产登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仍为上一手的权利人所有,房地产权证也是上一手的权利人姓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可以持继承权公证书将该遗产出卖;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尚未将其合法继承或受遗赠房产,经过公示程序登记到其名下并申领房地产权证,房产登记部门也尚未将其相关情况登记到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记载的依据,可以公开查阅)公众无从在房屋登记簿上查阅到真实的物权情况;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尚未办理房屋登记,而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便转让房屋的话,转让双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之后,其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产生的是债权债务的效力,买方拥有房屋使用权而没有房屋所有权,无法对抗第三人;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若自身存在债务等问题,不敢将该房产登记到其名下,或是被继承人有未清债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故意利用登记部门的漏洞和时间差,将该房产直接出卖,可以轻易规避司法部门的查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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