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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7-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4)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所需材料

● 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机关的毋需提交);
(5)其他有关文件;(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 住所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房的,提交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住所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 法定代表人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其他有关文件;(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适用于减资);(8)其他有关文件;
(9)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经营期限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6)其他有关文件;(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经营范围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7)其他有关文件;(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
2.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
3.网上初审通过后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文书等并经签名和盖章
4.邮政快递公司上门收取纸质文件代申请人提交至工商登记机关
5.打印缴费单并缴费登记费
6.邮政快递公司代申请人领取执照(通知书)提交给申请人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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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 0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57号注册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20-87512554
交通指引:地铁1、3号线体育西路A口出收费标准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全省范围免征注册登记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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