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7-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4)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所需材料
*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l 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4)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l 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房的,提交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l 负责人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l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注: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l 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注: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l 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5)隶属企业企业类型变更证明(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6)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8)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
2.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
3.网上初审通过后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文书等并经签名和盖章
4.邮政快递公司上门收取纸质文件代申请人提交至工商登记机关
5.打印缴费单并缴费登记费
6.邮政快递公司代申请人领取执照(通知书)提交给申请人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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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 0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57号注册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20-87512554
交通指引:地铁1、3号线体育西路A口出收费标准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全省范围免征注册登记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