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是否需要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来确定继承权的有无?
发布日期:2017-06-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拒绝鉴定时,推定原告不享有继承权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原则。因此,不同意被告的鉴定申请,原告在该案件中享有继承权。据此,依照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姚某某向藏某某支付遗产276余万元。姚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机械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拒绝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基本事实未查清,适用法律错误。藏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可推定其不是刘某某的亲生女,不应享有继承权。2.离婚协议并非遗嘱,不能依此确认藏某某享有继承权。在没有查清继承人身份情况下确认继承权,有违公序良俗。由离婚协议可以反推藏某红明知藏某某不是刘某某亲生子女,而有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享有继承权。3.一审法院漏判房屋产权的归属,且按评估价值分配金钱,未考虑房屋处置时税费负担问题,显示公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姚某某等人的亲子关系鉴定请求不予支持,除改判确定遗产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外,其余维持一审判决。姚某某等人仍不服,申请再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再审。再审中,姚某某等人请求采取家族基因检测法进行鉴定,以确定藏某某是否为刘某某的亲生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因此,主张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并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而是依离婚协议履行对藏某某的抚养义务。另外,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因此,一、二审不支持姚某某等人亲子鉴定的主张,是依法对藏某某及其母亲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逝者刘某某名誉的尊重,是正确的。遗产分配优先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刘某某在与藏某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藏某某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刘某某一直未予以改变,藏某某依此约定享有继承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确认藏某某享有继承权,在补正二审判决中的瑕疵后,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