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成功案例
案件回顾:2013年10月份,被告王某某 以开礼品店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118000元,其中银行转账100000元,现金18000元。原告在2015年1月7日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却以无钱为由不予返还,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公判。
民间借贷是很普遍的情形,一旦到了还钱的时候各种催各种托,在没有借条,欠条的时候怎样要回自己的血汗钱呢?本案就是典型的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本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在详细询问当事人基本事实与案件基础证据下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写借款合同,但是原告保存有转账凭证原件,同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言也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数额,加以其他关联证据的相互佐证,可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法院最终认可了我方的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一份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204民初126号
原告:李某某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城坡路**小区*楼*单元*楼东户。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身份证号41088119******078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县**乡**村**号。确认送达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区**小区6号楼**层西北户。身份证号:41052719****06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 与被告王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被告王会受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8000元,利息13597.48元,以上共计131597. 48元(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以年利率6%暂计至2016年12月14日止,以后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份,被告王某某 以开礼品店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118000元,其中银行转账100000元,现金18000元。原告在2015年1月7日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却以无钱为由不予返还,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公判。
被告王某某 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双方曾经合伙开过礼品店。该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及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银行存款凭条三张,用以证明2 013年10月4日、1 0月5日、1 0月1 3日李某某分三次存入王某某 账户100000元;2、QQ聊天诡录截图及短信截图打印件各一份;3、证人苏玲杰、张娜书面证言各一份,两位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原告向被告催要过借款及被告承诺还款,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不能证明这三笔钱是原告所存'也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对证据2中QQ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记录中提及的款项是合伙开店的款,不是借款;对短信截图打印件认为不显示电话号码,不能证明是原、被告之间来往的短信;对证据3认为两位证人书面证言内容一致,明显是商量后所写,且证人苏玲杰与原、被告关系都很好,却不知道被告在哪里开店’对数年前的借款记得很清晰,不合常理;证人张娜对借款不是太清楚,都是听说的,证言不可信。被告向本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张石伟书面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4份;2、原、被告之间邮件来往记录截图打印件四张; 3、证人李贝贝、崔贺莉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二人合伙做过生意,合伙开过礼品店。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证人依法应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都是网名,证据未显示系原告所发,证据来源不清。对证据3证人证言则称都是听被告说合伙,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另本院庭前对挛阳阳询问时,李某某 明确双方对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本院庭前对王某某询问时,王某某 对存款凭条;争意见是需要回去确认一下李某某 是否给其账户中存了钱;对QQ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确认是其的QQ号,也提出需要回去奎看情况;对短信截图打印件提出不能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存款凭条原件三份,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凭条上虽未显示原告是债权人,但原告持有该三份凭条原件,在被告不能提供推翻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依法应确认原告即是债权人。故该三份存款凭条与本案有关联性,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被告认可QQ号是其本人的,也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仅提出涉及款项是双方合伙做生意的款项,不是借款,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短信截图打印件不显示电话号码等信息,仅显示“亲王涵,,网名,被告不认可,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两份书面证明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不符合常理,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被告异议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是证人证言,原告不认可,因证人没有到庭作证,也未向本院说明不能到庭作证的理由或提供相关依据,该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两位到庭证人所做证言,是依据原告为其二人外出培训订过车票及在店中见过原告就认为原~被告是合伙关系,具有主观臆断性,缺乏相关证据印证,不角邑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4张邮件往来截图打印件,仅显示邮件名称,末显示具体内容,不能证明原、袭告是合伙关系,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借给被告10000元的事实,有存款凭证及QQ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为据,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向被告支付现金18000元’钗提供证人证言,因证人证言末被采信,该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三公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云曩劳动。,,第三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综观本案,被告未提供其与原告存在合伙关系的书面协议,所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不了相关事实,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将款项借给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 2 0 1 5年1月被告承诺还款,提出给一些时间,原告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双方借款时间应为不定期,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对效期间。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本金118000元,其章18000元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 015车1月8日起按年利率6%甘算的借款利息,因双方对借款利,莩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起诉之日,应视为借款期限届满,故原告主张从2 01 5年1月8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原告按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某 偿还原告李某某 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 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1元,原告李某某 负担250元被告王某某 负担2 681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王某某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雷萍
审 判 员 李梦洁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书 记 员 郑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