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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分清四种人(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王胜利律师
 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是法律上一些基本的概念,但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就稀里糊涂的从介绍人变成担保人或者从见证人变成借款人,那么小编就整理相关案例给大家解释解释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


相关案例


一、借款人还是见证人?


陈某向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向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月息2分,今借人:陈某,x年x月x日”。后陈某又找到正在打牌的张某,要求张某签名。陈某与张某系表兄弟的亲戚关系,张某又急着打牌,就在欠条上借款人下面欠了名。过后,徐某向建湖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是见证人,并提供了签字时与他一起打牌的牌友吕某到庭作证,陈某也陈述张某是见证人而不是借款人。法院认为,张某在陈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并未在其姓名前面注明自己为证明人或见证人,而是在借条中借款人签字下面相对应的位置签名,说明张某认可自己是借款人,其书写格式完全符合多个债务人借款的借条书写格式。所以陈某和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介绍人还是保证人?


2010年11月7日,武胜经朋友施国联系介绍,借给申宾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申宾出具借据一张给武胜,申宾妻子章巧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 2010年11月8日,施国应武胜要求,也在借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申宾和章巧均负债出走,武胜索要无着,诉至法院,要求申宾归还借款,章巧和施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举证期内,武胜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该笔借款的借据。借据显示:施国的签名位于落款日期的下方。从上到下的排列依次是:借款人:申宾;担保人:章巧;日期;施国。施国的签名恰好与章巧的签名上下位置对齐。是在保证人章巧下方一格,紧靠日期下方。施国认为,自己的签名前并未冠以“担保人”字样,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仅是起介绍人的作用,充其量是对双方借款行为的一种见证。


法院认为,施国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具有一定社会知识的人,应当知道保证人与介绍人、见证人签名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换言之,如果当时施国签字的本意是“见证”而非“保证”,则必定要在签名前注明“见证人”或“在场人”字样,但其签名前并无任何标注,应首先推定其身份为“保证人”。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被告施国是在该借贷行为和借据形成的第二天才在借据上签名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借贷行为时,施国并不在现场,其并非在场人或见证人。被告施国在借贷行为完成和借款合同成立后,再在借据上签名见证显然没有实际意义,认定其行为系担保更符合情理。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申宾归还武胜借款本金60000元。章巧、施国对申宾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者的基本含义


一、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满足后,方可向担保人主张,而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就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二、居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三、介绍人


是指借款关系中介绍双方认识并达成某种协议的人,一般无需在借据或合同中署名。民间借贷的介绍人与居间人比较相似,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仅仅介绍贷款人与借款人相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二是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三是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


四、见证人


是指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需冠以“见证人”字样。在民间借贷发生时,出借人对借款人不放心,为防止日后借款人赖账,或者借款人为了让出借人放心,说明自己不会赖账,邀请第三者出面见证。民间借贷的见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交接借款时请见证人亲眼见证,而是请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


四者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差异


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作为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介绍人与居间人的行为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区分两者的法律责任没有多大意义,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应当注意事项:


一、不是借款人却在借款人位置签字,被误认为共同借款人,行为人本来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不是保证人却在保证人书名位置上签字,结果在书面上被确认为保证人,此时作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在日常的生活中,签名应该谨慎,不能随随便便的就将自己的名字签在空白处,在作为“见证人”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紧挨这“见证人”字样后才可签字,不然很可能被有心人造假,如果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自己是见证人,那么你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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