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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过程中发现一审未分割的财产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转发自重庆律师杨梅【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申请调查被上诉人账户,被上诉人也向法院申请调查上诉人的证券账户,发现二人均存在未经分割的存款。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二审中,发现双方尚有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审法院尚未查清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律师提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查,既不可以超出范围作出判决,也不能漏判相关请求。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请求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应当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提出了调查财产的请求,一审法院没有进行调查,或者没有查清财产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如果二审法院经过调查有尚未查清的财产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
因此,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请求没有依法进行,当事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可以提出上诉。对于急于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再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之后,不提出上诉,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后,单独就未分割的财产部分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提出财产分割诉讼应当在发现漏分财产后一年内提出。
来自婚姻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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