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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说好的房产赠与,过户前可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转发自重庆律师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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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在婚前承诺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给我,赠与合同未办理公证,房屋至今也没过户给我。现在他反悔诉至法院,请问我请求强制履行,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惑:
     婚前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双方虽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
     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没有办理公证的,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您作为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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