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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具有哪些情形时,车辆管理所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发布日期:2017-06-01    作者:110网律师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哪些情形时,车辆管理所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2)提出注销申请的;(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8)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1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3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上述第4项至第10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上述第7项、第8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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