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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人具有哪些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发布日期:2017-06-01    作者:110网律师
校车驾驶人具有哪些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1)提出注销申请的;(2)年龄超过60周岁的;(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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