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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购买伪造银元从中获利 解析诈骗罪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正常的借贷 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借贷或拖欠他人财物打算并设法归还,不构成犯罪。
骗人购买伪造银元从中获利

被告人熊某于2011年7月8日,和被害人刘某及其女儿见面后,拿出银元称是其家人捡到的,很值钱,欺骗刘某及其女儿,以每枚200元的价格购买,熊某共卖出53枚,从中获利10600元。经鉴定,涉案银元都是伪造的。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熊某骗取的赃款已归还了失主,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10月10日,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解析诈骗罪如何认定

1,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正常的借贷 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借贷或拖欠他人财物打算并设法归还,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只限于骗取他人财物;招摇撞骗罪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骗取荣誉 职务 职称 福利待遇甚至“爱情”。(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诈骗罪处罚。

3,本罪与特种诈骗犯罪的关系:本罪与特种诈骗犯罪之间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条。

4,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该定诈骗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窃取,则应定盗窃罪。

5,关于诉讼诈骗的处理:所谓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诉讼诈骗,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或者又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或妨碍作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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