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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
发布日期:2004-08-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改判、裁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统计,截止1998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6298件,人民法院再审改判5410件,从监督的情况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法律的正确执行,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改判率低,仅为33%。
改判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抗诉质量和监督效果如何,而且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和自身形象。虽然影响抗诉改判率的因素有很多,如立法上对民行检察监督规定不够完善具体,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与办案质量不高,被监督的对象人民法院不愿意接受或不支持、不配合监督等,但努力提高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是检察机关当前应亟待解决的问题。现本文拟就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而如何提高抗诉改判率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把好审查关,提高案件质量是提高改判率的前提条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提高抗诉改判率的先决条件。从案件受理到提出抗诉,要经过两级检察院的审查,审查案件应严格实行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进行层层审查把关,确保高质量的抗诉案件。严把审查关就是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把好了这“三关”就能确保案件质量。如何把好这“三关”,笔者认为:一要熟悉案情。办案人员要通过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解,只有了解熟知整个案件事实,才能知道案件需要哪些证据,使用哪些法律,这样就能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可以掌握他们在审理案件时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漏证、疑证、伪证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使用的情形等,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重复性。三要审查判决、裁定书。判决、裁定书是对整个审判活动的概括和总结,是法律天平是否公正的最终体现,也是我们抗诉针对的对象,所以我们审查案件必须围绕判决、裁定书进行,审查其定性是否准确,使用法律是否得当,运用证据是否齐全,对当事人的举证那些采用了,那些没采用,裁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有关依据失神们等等。四要找准充分的抗诉理由。抗诉案件质量的高低只要是看抗诉的理由是否确实充分。检察人员办理抗诉案件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一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案中要通过审查和通过必要的调查来掌握证据,并运用证据,求得案件事实使其恢复本来面目,从而证实法院判决、裁定是认定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或其它错误。充分的抗诉理由不仅要于事实和法律能自圆其说,而且还要从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说明法院的判决、裁定错误所在。
二、出庭支持抗诉,发表高质量的出庭意见,是提高改判率的重要因素。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是处于国家法律监督者地位,即他不代表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作为对案件有争议的一方参加诉讼,以通过再审来纠正。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通过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活动,来达到抗诉目的。检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否正确,应当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之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定,而不是通过出庭检察人员与诉讼参与人的争议来解决。因而法庭审理针对的对象应当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争议的事实,而不能指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出庭检察人员应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然后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运用事实和法律阐明抗诉意见让合议庭采纳。为此出庭检察人员遗漏调查的事实和没调查清楚的事实,可要求法庭或直接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以帮助法庭正确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对必须到庭的证人而没有到庭作证的,可建议休庭,待证人到庭后恢复法庭调查。二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发表出庭意见,出庭意见恢复法庭调查,二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发表出庭意见,出庭意见是对抗诉书的有益补充,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出庭检察人员对案件 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焦点就有了更深的了解,所以检察人员应针对抗诉提了的理由,结合实际法庭 调查和法庭辩论,运用事实和法律对原判决,裁定错误之处提出指正意见,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兵关系发表原则看法,供法庭采纳,高质量的出庭意见书不仅能让法庭积极采纳,而且还能让当事人对改判服判。当然,为提高抗诉改判率,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如果出庭检察人员发现抗诉的事实和理由还不确实充分,甚至出现错误,应建议法庭中止诉讼,以决定是否撤回抗诉。
三、增强素质,增进联系,争取支持,是提高改判率的有效途径。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立法上规定过于原则,不易操作,工作中检法两家很容易在认识上或其他方面出现分歧意见,加上此项业务开展较晚,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低,执法经验少等原因都会影响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的提高,为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首先,我们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监督的审判业务的种类多、专业性强,审查的案件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涉及 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精通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熟悉民事行政审判业务,就不能正确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就无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以提高民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加强民行干警的业务知识学习尤为迫切重要,要通过院校培训,系统培训,在岗自修等方式,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使其具备民行检察工作必须的法律知识,以适应工作的发展和办案的需要,达成共识,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与被监督应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的一面是指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避免腐败,是民主、法制的需要,统一的一面是指检察活动保证,促进和支持审判活动的独立、合法、公正地进行,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民主、法制的需要。当然,人民检察院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不越权,人民法院如何切实地接受监督而又独立进行审判,这种法律关系尚未很好的理顺,法律规定更不具体,但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既是职权也是职责,既然是职责,人民检察院就应该履行,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不具体而不监督。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 的监督就应注意方法,在案件提出抗诉到裁判之前应与法院审判人员多交流、多沟通,对分歧的地方尽量协商达成共识,以期达到最佳的抗诉效果,再次,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争取人大支持,也是提高抗诉改判率的有效途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应主动向人大汇报,接受监督,同时,对人民法院错而不改判可建议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或进行评议等方式,督促法院改正,来实现改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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