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方起诉离婚2017律师定制流程-房产专用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秦淮区起诉离婚案】
利用谈判技巧成功说服被告离婚和我方抚养孩子
律师代理技巧
并成功认定对方转移隐匿13万夫妻共同存款
2017年2月16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王冬青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11月,离婚结案时间为2017年2月,历史2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获取抚养权,对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
3、依法认定对方转移13万存款以及近期日常转移给付我方1万元、给付我方房屋折价款57万余元
4、余略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住南京市秦淮区。
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就轿车、存款、公积金、证券资金等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就双方争议的诉争房屋分割方式问题,因该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被告父母出资的62万元,鉴于被告自称没有借据,且父母表示如夫妻不离婚不要求返还,一旦离婚要求夫妻偿还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推定62万元出资款并非父母出借款,而是赠与夫妻双方的购房款。至于被告辩称,原告曾起草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屋给被告的意见,因该协议未经双方签字生效,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刭原、被告对房屋分割的意愿、出资比例、贷款情况及经济条件等,本院依法酌定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72506元【(房屋现值1720600元一剩余贷款本金289333. 52元)/4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略。
三、略。
四、夫妻共同财产,即登记在原告A和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572506元。原告A于被告B付清上述房屋折价款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B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财产补偿款70000元。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雨花台区起诉离婚案】
利用诉讼律师技巧争取法院判决离婚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4月20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雨花台区,故本案在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徐闽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产依法分割;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北京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东路。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略;
三、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及其装修、家具家电归被告B所有,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产生的税费由被告B负担;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A 7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2610元(已由原告A预交),由原告A负担3500元、被告B负担9110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浦口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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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价款各占50%份额
我方获取8岁女孩抚养权
2017年5月3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浦口区,故本案在浦口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汪会中法官【少年庭】。
本案2017年2月6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5月3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
3、车辆归对方,补偿我方2万元,房屋出售款一人一半
4、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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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2月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会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8年登记结婚;2 0 0 9年生育一女,取名C。婚后共同房屋已经出售,价款由双方各半取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
三、余略;
四、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