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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方长期婚外情两次起诉离婚-资深律师经典代理成功驳回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庄荣华律师

女方长期婚外情【非法同居】
两次起诉至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被告成功驳回离婚起诉
案情介绍: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作为被告的一起离婚纠纷。
本案为第二次起诉离婚,首次对方起诉离婚为缺席判决的离婚判决。本次第二次起诉离婚,当事人非常担心法院强行判决双方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知名南京婚姻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再次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起诉要求。

律师点评: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庭审的质证与辩论确实双方分居时间长达2年以上,但是我方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分居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和学习,而且通过我方事后了解,双方在分居期间女方长期存在婚外情过错问题,为此我方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那么势必会引发第三者成功破坏他人的家庭,希望法庭以调解和好为初衷,不要让第三者借助法院的判决来实现自己正名的目的。
最终法院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判决不予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4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1977年生,暂住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相识,2 0 0 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前,因双方相识时间很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沟通。现双方已分居生活,感情确巳破裂。2 01 2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 01 3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 0 0 0元至孩子1 8周岁时止,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双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原告与被告分居,是因被告在日本工作与学习,并非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前次诉讼,被告并未收到通知,也未到庭应诉。双方间矛盾是因有第三者破坏家庭,原、被告间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
经审埋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 0月通过网络相识后恋爱,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近几年来,被告在日本工作与生活,原告也曾至日本与被告共同生活。2 01 1年原告回国。被告对原告与其他异性交往持有异议。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因被告来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1 3年1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 0 1 3年1 1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未能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本院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虽有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相互加强交流与沟通,以家庭幸福为重,双方仍可能重归于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笫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 0 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入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7日



律师寄语:
人生,要面对自己、他人和自然万象。自己是最大的对手,他人会影响你的生活,万象是无法超越的存在。心宽之人,承认自己有弱点,明白他人没义务向着自己,懂得顺应天道。故而不为失败懊恼,不为失去悲伤,顺其自然,随缘自在。心如荷塘,越宽,眼中污垢越少,幸福越多。修得胸中雅量,蓄得一生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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