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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简介】
    20148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买卖方式转让给张某,通过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从银行办理房屋贷款50万元归王某使用。房屋抵押产生的房贷由王某偿还。同时由张某再借给王某30万元,同时作为名义上的首付款,约定月息一分,同时房屋过户到张某名下也可以作为该笔30万元借款的担保。合同约定在房屋过户2年后,王某还清银行贷款后,张某应当配合将房屋归还给王某所有。法院审理中,双方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实际上是王某向张某借款并从银行套取贷款的事实。现房屋已经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偿还了30万元借款本息和银行贷款。但因张某个人债务导致标的房屋被张某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王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到王某名下。
本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目的是为套取银行贷款,并没有真实的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但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在解除查封前,不具备过户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过户恢复产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合同无效通常是指合同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而导致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套取银行贷款,法院通常会以双方并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合同无效,房屋应当返还过户,但是作为不动产,实行的是物权登记主义,也会出现类似本案的房屋被查封的情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套取贷款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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