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之房屋转租
房价长久居高不下,使许多人更愿意以租房代替买房寻求安身之地,于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成为众多人不得不面临的事情。在租房形式中,房屋转租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简而言之即甲将房屋租给乙,乙在将房屋租给丙这样一种租房形式。法律对于房屋转租有较之于正常普通租房不同的规定,那么租房者在转租房屋的法律行为中, 其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有效呢?以下分别进行举例说明分析。
张某因出国,将房屋钥匙交给亲戚刘某,委托刘某偶尔来家中看看房屋是否漏雨等异常情况,不料张某出国后,刘某随即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租给韩某,租期约定为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此条规定是关于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对于此案例中刘某和韩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并非属于房屋转租的情形,而是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刘某和韩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若张某向韩某主张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回房屋,则因为刘某与韩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韩某可以向刘某主张违约责任。
何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王某未经何某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贾某。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某和贾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属于非法转租,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如若何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转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表示异议,视为何某同意转租,则王某和贾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始转化为合法转租,自合同成立时有效。若在何某知道房屋转租的事实六个月内提出了反对的异议,则王某和贾某之间签订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近期的房产纠纷案件进行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为您在房屋纠纷之房屋转租方面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