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申请人:吴小杨,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17939837。
申请事项:对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父亲徐春某的委托,申请人依法会见徐某某,向其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据此,申请人认为不宜对徐某某批捕,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交警大队进行一般性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少。
三、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已达成民事补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四、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
五、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上有老、下有小,家有二个子女需要照顾,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之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徐某某。
此致
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
申请人:
○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