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统河律师三次修改申请书,成功为当事人申请不予批捕
申请不予批捕书
申请人:杨统河,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15527956
请求事项: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吴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和理由:
一、吴某某所涉案件是公司组织领导的,是单位犯罪,依法应当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吴某某不是单位职工,不是犯罪主体。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案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吴某某取得的介绍费或者说回扣,是根据其推销商品的数量,而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并且也没有层级,不符合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义。
三、对吴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吴某某历史上无犯罪前科,一惯遵守法律表现良好。
2、其充分认识到了其所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公安机关的教育和律师的法律帮助,吴某某在与律师沟通中,认识到了自己所涉案件,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后不可能再参与。
3、吴某某从事建材生意,有正当职业。
综上,我们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吴某某即使构成犯罪,也属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1、吴某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吴当时认为是公司行为,并未意识到自己参与了传销行为。
2、吴某某在客观方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表现不明显。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吴没有上述客观表现。
四、参照历下区济历检刑诉[2012]555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诉书原件已附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交办案民警),户籍在济南的从犯均予以取保侯审的情况,按照公平原则,请求对吴某某取保侯审。
吴某某的家人愿意为其取保候审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请求对吴某某取保候审。
此致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科
申请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统河
年 月 日
注: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已经办理取保候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