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专利而离婚后变现的财产归属何人?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专利而离婚后变现的财产归属何人?
邢某,为一名计算机专业研究人员。蔡某为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邢某与蔡某原本是邻居,两人自小青梅竹马,长大之后产生了感情,并于2003年8月登记结婚。因为自小就认识,邢某与蔡某之间的生活十分平淡,婚后也一直如此,在经过四年平淡的生活后,两人都觉得这样下去会失去生活的激情,于2007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对家庭共同财产均分,房屋作价20万元归蔡某所有。2008年5月,蔡某听人说邢某以2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申请的一个电器开关专利,这时蔡某才想起邢某确实曾经取得过一个相关电器开关的专利。蔡某认为对于这部分财产其也有部分权利,遂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包括尚未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针对那些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是否可以取得还不明确的财产性收益,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考虑。因为获得知识产权,不管是著作权、专利权还是商标权都需要投入和付出,夫妻之间一方取得一项知识产权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的,可以说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取得知识产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通常会专注于创作或者研究而忽略了家庭,而另一方则势必对家庭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甚至会影响,乃至放弃自己的工作。并且一次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财产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规定既得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当事人中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邢某的专利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么这项专利就应该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邢某转让专利所得的价款,蔡某有请求获得部分的权利。如果邢某的专利是在结婚前取得的,那么就应该属于邢某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者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蔡某无权要求分得专利转让的价金。此外,在本案中,邢某和蔡某已经协议离婚,但是自蔡某得知邢某拥有专利权并将该权利转让尚不到一年,如果蔡某可以证实该专利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蔡某可以请求对专利的收益重新分割,要求其应得的部分。
另外,与知识产权收益可以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的是,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比赛中获得的奖金、奖牌的财产属性,虽然一般也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但主流观点往往认为,比赛所得奖金、奖牌属于个人财产。奖金、奖牌不在于是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和奖金、奖牌的财产属性,而在于奖金、奖牌的荣誉属性。奖金、奖牌代表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的一种评价,对获奖人来说是一种荣誉,表现在法律上为荣誉权。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的范围,是与特定的人身权分不开的。这就决定了夫妻一方获得的奖金、奖牌的个人所有的属性。尽管奖金、奖牌本身具有物质性,包含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在用于奖励上时,其经济价值仅是不同奖励等级在量上的区别价值,不再是财产量的比较和区别,而是比赛成绩高低的比较和区别的替代物。所以,不能因奖金、奖牌的物质性及其经济价值,而将它等同于一般财产。故夫妻一方获得的奖金、奖牌往往会归于获奖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