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雷某求的委托,指派本所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某某区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二审阶段的代理人,邓琼泉律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采纳。 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案事实比较复杂,涉及的金额有231254元,是案件事实不清,金额比较大的非简单的民事案件,因此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本案缺席判决剥夺了上诉人雷某求的诉讼权利,侵犯了其实体利益,构成程序严重违法。雷某求是个九十多岁的老人,就住在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紫霞村2组,一审法院没有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也没有依法告诉其各项诉讼权利,也没让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判其败诉,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协议书》的约定,被上诉人应该支付1005372元给上诉人,但实际上到现在为止被上诉人只支付了794754元,还有210618元被上诉人没有支付,因此,违约方是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 2,上诉人在签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协议书》后就按约定腾空了房屋,支持被上诉人依法拆迁,由于案外人或者是协议书以外的人阻止拆迁,被上诉人作为一级政府,有权予以制止,依法实施拆迁。现在被上诉人自己不依法履职,把不能按约拆迁的责任推给上诉人,是完全错误的。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为感! 此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邓琼泉律师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