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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石志忠律师
夫妻有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
林女士,1975年出生, 2003年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有一套房子在大厂现由本人居住。丈夫因单位派住在外地,长年分居,感情一般,且因处理家事不谐,两次遭到殴打。本人患有血小板增多症,长期要吃药,没有上班。现在生活处于困境,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夫妻有互相扶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只要夫妻关系还在,一天没有离婚,林女士因身患疾病、无工作,如果生活困难,老公不闻不问,可以向其老公主张,如医疗费、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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