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案情回顾:孙某与任某于1993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孙某、任某婚后共同购置了住房两套、门市一个,其中一套住房用于一家人自住,另一套住房及门市出租。2010年4月,孙某被诊断患有“抑郁症”,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孙某自己负担。孙某现为某公司职工,因长期病休,每月领取工资1368元,住房及门市租金24000元/年均由孙某收取。任某系某公司下岗职工,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1526元,患有“脂肪肝”,有96岁高龄的母亲需要赡养。任某下岗后常年在外务工当监理,收入较高。近年来,孙某、任某因性格不合及孙某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任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因孙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任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均被驳回,任某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2014年6月5日,孙某诉至法院称她身患多病,每月需万元以上药费,任某不尽丈夫义务,致使她欠债累累,请求法院判决任某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6000元。任某辩称,孙某每月有固定收入,有租房租金,有医保报销医疗费,其家里的多年积蓄全在孙某处,他也身患多病,又下岗,工资低,还要赡养90多岁的母亲,不同意支付孙某扶养费。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孙某与任某系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而任某在孙某身患严重疾病、特别需要丈夫照顾时,却不履行丈夫义务、离家出走。现孙某虽有工资收入、房屋租金收入,但因其每天需服多种药,每月需负担不少的医药费,致使孙某生活陷入困难,作为丈夫的任某依法应对孙某尽扶养义务。虽然任某也患病,但任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之病需大量的医药费,加之任某除了每月固定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1526元/月外,一直在外务工,有一定的收入。孙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任某某有每月支付6000元的经济能力。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孙某还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及任某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任某每月支付孙某1000元扶养费。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时,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愈来愈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