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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北京公共交通集团某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7-05-15    作者:110网律师
郭某与北京公共交通集团某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胜诉来源: 法务部 作者: 刘帆 发布时间 2016-11-162016年7月8日,北京荣久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郭某委托,指派郑兆阳律师,对当事人郭某与北京公共交通集团某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案情回放:2015年6月,郭某乘坐北京公交集团某分公司运营的运通xxx路公交车,在运输途中,因司机猛烈刹车,致使郭某从公交座位最后一排弹起并摔至车厢里受伤,郭某在朝阳急诊中心住院7天。期间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解析:郭某乘坐北京公交集团某分公司运营的运通xxx路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作为运营机构的公交集团,是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现发生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案件结果:
北京公交集团某分公司赔偿郭某残疾赔偿金105718元,医疗费3053.6元,救护费770元,鉴定费4550元,住院伙食补助35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20元,被扶养人卜某某生活费1832.1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6600元,共计130793.7元
回首案件,案情并不复杂,荣久律所及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所受损失,均得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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