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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弟代兄与嫂登记结婚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孪生弟代兄与嫂登记结婚是否有效?

  林欢文(化名)、林欢武(化名)是孪生兄弟,林欢文排行老大,林欢武居次。2000年10月,林欢文与妻子乔晓芸(化名)在双方父母选定的时间进行登记结婚时,林欢文因出差误车未能及时赶到。双方老人迷信在选定的时间内登记能保证夫妻一切顺利,故由长相极似的弟弟林欢武代替哥哥林欢文到结婚登记处与乔晓芸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1月,因林欢文在一次滑雪时脊椎骨折而导致下肢瘫痪,经长时间治疗而未见任何起色。2006年3月,乔晓芸提出与林欢文离婚遭到林欢文拒绝,同年4月,乔晓芸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二人感情没有破裂,没有支持她的离婚请求。2007年3月,乔晓芸向民政部门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她与林欢文结婚是林欢武代替林欢文领取的结婚证,二人婚姻应该属于无效婚姻,但最终遭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拒绝。最后,乔晓芸以婚姻无效为由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婚姻登记是缔结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一般而言,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会核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求证进行婚姻登记的是否为本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孪生兄弟姐妹这样的特殊群体,他们长相相似,除非是特别熟悉的人,一般看不出差别,那么,如果在婚姻登记时是有孪生兄弟姐妹代为登记的,这个婚姻的效力如何处理?这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有可能出现的,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上述案例就是由孪生兄弟代替婚姻登记所导致的纠纷。本案中,乔晓芸与林欢文的婚姻关系应该是有效的。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婚姻效力的不同可以将“婚姻”分成三大类:合法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于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乔晓芸与林欢文婚姻显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此外,二人的婚姻也不是可以撤销的婚姻。《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情况就一种,即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况。乔晓芸与林欢文二人显然不是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乔晓芸与林欢文的婚姻既不是无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销婚姻,而是合法婚姻。林欢武代替林欢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这只是一种程序上的瑕疵,对乔晓芸与林欢文二人婚姻的本质效力并不发生影响。
  其实这种情形也属于在结婚登记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在现实生活中,结婚登记机关的审查能力有限,很可能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结婚登记出现程序上的瑕疵,所以不能因婚姻登记出现瑕疵而对婚姻效力一概否定,只要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法律上一般应对婚姻的效力予以肯定。我们在对婚姻效力的分析要注意,首先要考虑结婚登记存在的瑕疵是不是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如果该瑕疵不是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情况,一般不应否定婚姻的效力。反之,如果该瑕疵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导致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情况,则婚姻效力就存在被否定的可能,当然对此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在深入分析时主要考虑的方面是该否定婚姻效力的瑕疵是否具有现实性,即这一瑕疵是否仍旧存在。不具有现实性的瑕疵,即便该瑕疵属于法定的会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也不能否定婚姻效力,如登记结婚时未达结婚年龄而现在已达婚龄的情况。虽然但是瑕疵存在,但现在瑕疵已经不具有现实性,所以不能因为已经消失的瑕疵来否定现存婚姻关系的效力。一般而言,婚姻登记瑕疵对婚姻效力影响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事人可以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婚姻效力的规定来判断自己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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