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运用证据力争最低量刑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河涌县从周边村庄划分土地成立国营农场,占地千余亩,并一直持续至今。自2011年以来,村民人数增多,许多新生村民无地,常村村委书记张某为争取土地,不断通过到县、市、省信访的方式索要国营农场土地。但未得到实质性进展。2015年6月,农场将收割小麦,张某联合村民欲通过抢种土地的方式占有农场,并实现修路架桥,联通从常于沟村到农场的路,并自行购买玉米种子、制作宣传红旗、组织播种机,6月13日,国营农场开始收割小麦,张某通过喇叭喊村民去农场,近千名村民农场围观。农场收割机在前收割小麦,张某找来的几台播种机在后面播种玉米。后农场停止收割,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将张某等二十余人抓捕到案,并以张某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张某等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至法院审理。
第一、起诉书认定事实不属实。
1、常某事前无组织谋划行为,虽然到过张某家中,但未谋划;2、事中围观行为并未扰乱社会秩序,农场损失并非常安堂导致。
第二,常某行为与其他未到案6位组长一致,其他6位组长未被追诉,常安堂应同罪同罚。
第三、常某到农场围观但是并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起诉书认定农场损失在15、16日造成,根据卷宗常某供、述,而这两天常安堂并未到农场,故不存在扰乱行为。2、事前张某定下四条规矩,杜绝火灾、不影响收割、不抢一粒粮食、不说反动言语。3、事中扛旗围着农场转,农场前边收割、村民后边播种,其他村民围观,并未干扰农场收割使其无法生产经营。
第四、常某行为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村民的围观、播种行为并未影响农场收割,而是农场主动停止收割。起诉书认定农场在6月15、16日无法收割,确切的说,农场不是无法收割,而是没有收割。6月13至17案发五日内,村民人数相差无几,行为相差无几,农场采取的措施也没有变化,17日就能收割完毕,但是6月15、16日停止收割,说明农场系主动停止收割。2、农场并未采取措施,侧面说明村民并未阻止收割。
第五、常某及其他涉案村民动机单纯,法律观念淡薄,恶意不深。
第六,如法院认定常某构成本罪,请合议庭考虑其如实供述、初犯、偶犯,并结合其主观恶性、行为严重性、再犯可能性,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