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继承纠纷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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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大牛、徐二牛诉称:原被告三人系亲兄弟,其母张力,其父徐娇子。西城区信安小区302、303号房屋张力徐娇子二人购买的房改房,登记在徐娇子名下。张力、徐娇子二人相继去世,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原告各继承被继承人徐娇子、张力所有的两套涉案房屋三分之一份额,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三牛辩称:1、父母二人生前都留有遗嘱,母亲曾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表示由被告及被告之女继承两处涉案房屋,父亲曾代书遗嘱中明确表示由被告继承两处涉案房屋。2、不同意原告的诉求。3、两处涉案房屋应当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办理,涉案房产中父亲占有的份额由被告继承,其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张力的自书遗嘱及徐娇子的代书遗嘱,均证实被告所言。其中徐娇子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丁宏、蒋伟出庭为其作证。2、二原告不认可两份遗嘱的真实性,亦不认可两名证人证言,认可代书遗嘱中徐娇子的签名。3、原被告三人均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赡养。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2套涉案房屋归原被告三人继承,二原告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被告继承四分之三份额。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诉房屋是否应按遗嘱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张力的自书遗嘱虽为其本人真实意愿,可以认定为有效的遗嘱,但是其遗嘱内容并未涉及遗产的分配问题,故该份遗嘱不能对遗产的分配产生任何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徐娇子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其本人真实意愿,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因此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力、徐娇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系其二人共同遗留的房屋,故其二人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张力去世后,徐娇子作为张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张力所占涉案房屋份额的四分之一,故徐娇子共占有涉案房屋八分之五。而原被告三人各自继承张力所占涉案房屋份额的四分之一,故其各自享有涉案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徐娇子去世前订立遗嘱将其占有涉案房屋的所有份额指定由被告继承,综前所述,被告有权继承涉诉房屋八分之六的份额,二原告各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对于二原告主张从来不知道存在遗嘱一事的,并不能作为有效理由影响该遗嘱的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