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缓刑
广 东 省 开 平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783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 973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身份证号码
仫佬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罗城。因本案于201 6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振海,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显斌及其辩护人刘振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与林先生(另案处理)将广州市焯某装修工程公司(2009年1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澳门有工程开工需招收建筑工人,每天工资为700 澳门币,上述公司收取办理到澳门做劳工的劳务费按金每人2500元人民币的情况告诉被害人李某明、吴某俊,并要求二人为其寻找建筑工人。同年7月至9月期间,被害人吴某俊将57名工人的相关证件及劳务费按金共142500元人民币、被害人李某明将11名工人的相关证件及劳务费按金共275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李某。同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好上述事情的情况下关闭手机,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进行正常联系。
2016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上海浦发银行办理业务时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妻子赵某退还给被害人吴某俊人民币 100000 元,剩余款项达成还款协议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供述、辩解、被害人吴某俊、李某明、余某敏、张某明、张某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请求从轻处罚。
李某的辩护人刘振海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认罪和悔罪表现,且已退回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李某斌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剩余款项达成还款协议并得到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周秋扶
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
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
二0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