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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110网律师
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效力如何认定?

热线疑问
虞某和许某之间有借款往来,一直未经结算。2008年8月12日晚,虞某填写了欠条一张,载明:“今向许某借款人民币134万元整。借期2008年8月12日,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09年8月12日止,借款人同意按期还款,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人支付20%违约金,借款人:虞某。”同日20时23分,原告虞某拨打110报警,说有人强制其写借条,某派出所将虞某和许某带回派出所,经民警了解,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虞某因欠钱引起经济纠纷,被人从商贸区带到某村附近,且让虞某写下了欠条,但虞某称欠钱是事实,强迫写欠条是不行的。后经过调处,让对方将借条归还虞某,对方当事人称欠条已撕毁了,并称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虞某后同意让双方对该经济纠纷上法院解决。”问虞某受许某的胁迫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该案涉及当事人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本案中虞某受许某的胁迫出具的借条是无效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表意人施加精神上的压力而使之产生恐惧,从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热线疑问
虞某和许某之间有借款往来,一直未经结算。2008年8月12日晚,虞某填写了欠条一张,载明:“今向许某借款人民币134万元整。借期2008年8月12日,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09年8月12日止,借款人同意按期还款,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人支付20%违约金,借款人:虞某。”同日20时23分,原告虞某拨打110报警,说有人强制其写借条,某派出所将虞某和许某带回派出所,经民警了解,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虞某因欠钱引起经济纠纷,被人从商贸区带到某村附近,且让虞某写下了欠条,但虞某称欠钱是事实,强迫写欠条是不行的。后经过调处,让对方将借条归还虞某,对方当事人称欠条已撕毁了,并称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虞某后同意让双方对该经济纠纷上法院解决。”问虞某受许某的胁迫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该案涉及当事人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本案中虞某受许某的胁迫出具的借条是无效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表意人施加精神上的压力而使之产生恐惧,从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具体到本案,第一,虞某于2008年8月12日晚,被徐某等人驾车带到某村附近,势必会令虞某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的恐惧和压力。第二,从本案来看,虞某填好借条,脱离许某等人的控制后,马上报案,并称有人强制他写借条,如果是出于虞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不会第一时间选择报案,所以他写的借条并非出于他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从派出所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来看,虞某称“强迫写欠条是不行的”,许某并没有否认。综上,涉案借条并非虞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虞某受许某的胁迫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胁迫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归于无效。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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