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胡某故意在其生产、销售的散装白酒内加入甜味素等食品添加剂,导致其散装白酒不合格,其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行为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尽管胡某生产、销售的白酒经鉴定系未达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但胡某在销售过程中,并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那么问题来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其客观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后三种行为易于理解,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冒充的意思。“冒充”是指用假的东西代替真的事物,含有欺骗和欺诈的成分。那么掺杂、掺假行为是否也需要冒充的意思呢?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完整意思还应包含生产者、销售者将降低、失去了应有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原有性能的产品继续予以销售的行为,因为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瑕疵的实情告知买方,则是一个自愿、合法的交易。因此,认定掺杂、掺假行为也要求行为人具备冒充的意思,否则不能成立。